|
本帖最后由 有节有常 于 2026-1-31 22:36 编辑 《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10386242/content.html 大概看了一下,虽然主要是为了防治网络犯罪,打击黑灰产,但也打击到网络水军的业务了。不过发展方向不会变成真人水军涨价吧? 第二章“网络基础资源管理”有很多关于实名制和动态身份核验的内容,如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三章“网络犯罪生态治理”第二十八条将虚假转赞评定义为实施流量造假、扰乱网络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网络犯罪防治义务”第四十条明确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违法信息,以及虚构转发、评论、点赞或者大量使用非本人注册账号发布信息的措施”。 总体考虑与主要内容 (二)明确网络犯罪生态治理制度。网络犯罪黑灰产与网络犯罪依附共生、利益共享,极大降低了网络犯罪门槛。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对黑灰产团伙往往难以依法治理。《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立足网络犯罪黑灰产现状,对其中起到基础作用的网络支付、引流推广等黑灰产业链条予以法律规制,为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生态提供进一步法律支撑。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办理互联网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 (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电话号码、邮箱,或者使用物联网卡等办理互联网服务的; (二)违法违规收购、租用、出售、出租网络账号,或者明知被用于违法犯罪而出借网络账号的; (三)使用网络地址切换工具、批量电话卡控制工具等规避网络运营者账号注册审核规则及其他措施,大量注册网络账号的; (四)为已被依法依规采取封禁等措施的网络账号提供解封等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五)无正当理由大量持有非本人注册的网络账号的; (六)其他扰乱网络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制作、销售、提供具有下列功能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电信等主管部门备案,并登记购买者、使用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一)具有批量控制网络账号、上网线路、智能终端等功能的; (二)具有网络虚拟定位功能的; (三)具有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 (四)其他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电信等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能被大量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工具、服务。 前款所称的备案制度,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电信等主管部门作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发布信息,扰乱网络秩序: (一)发布虚假信息的; (二)通过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方式发布信息的; (三)控制大量非本人注册的网络账号发布信息,或者使用批量控制软件等提供虚假的评论、转发、点赞等服务的; (四)发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信息,获取流量收益、广告收益的; (五)其他实施流量造假,扰乱网络秩序等行为。 第四十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其提供的服务类别,采取下列网络犯罪防治措施: (一)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采取监测发现、防范、阻断、处置违法信息,以及虚构转发、评论、点赞或者大量使用非本人注册账号发布信息的措施; …… |
